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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25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59號聲 明 人 李永文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1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永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