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64號聲 明 人 巢光明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移轉管轄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1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聲請或再為抗告。本件聲明人巢光明因誣告聲請移轉管轄案件,既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21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則聲明人復提出刑事「聲明不服裁定狀」向本院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