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75號聲 明 人 周文亮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00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周文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以「刑事再審引用和解書敘明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許辰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