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90號聲 明 人 林向樺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3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向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