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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29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92號聲 明 人 林育慶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00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育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113年度台抗字第2006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