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01號聲 明 人 莊其璋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第三審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3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莊其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