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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04號聲 明 人 鄭國欽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亦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鄭國欽因自訴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0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聲明人復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