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09號聲 明 人 蔡龍珠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137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明人蔡龍珠因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113年度聲字第1390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78號裁定,以其抗告有理由,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將本案執行函文併予撤銷。
㈡聲明人於本院裁定後,復提出「刑事聲請狀」,對本院裁定
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另聲明人請求重定執行刑,依法應向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臺灣高等檢察署為請求,聲明不服意旨另請本院重新定應執行刑乙節,亦屬無據。
㈢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