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11號聲 明 人 于家鑌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確定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2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于家鑌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14號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27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刑事聲請上訴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林婷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