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21號聲 明 人 張世達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68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張世達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22號),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680號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