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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23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39號聲 明 人 李文傑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明人李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第二審上訴判決,提起上訴,既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予以駁回。則聲明人復提出「聲請狀」向本院聲明不服,且聲請停止執行及聲明異議,均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