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6號聲 明 人 王思淵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79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王思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638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113年1月11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798號以其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依法自不得聲明不明,聲明人猶以聲明異議名義向本院聲明不服,自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李麗玲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