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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7號聲 明 人 陳基發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陳基發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提出「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潔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