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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趙子穩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趙子穩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可憑。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以原審法院前述刑事實體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乃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