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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6號聲 明 人 傅招賢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0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傅招賢因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撤銷改定執行刑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323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113年3月7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302號認其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依法不得聲明不明,聲明人聲明異議,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李麗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