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90號聲 明 人 林美麗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1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林美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許辰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