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3 年台非字第 16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非字第165號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陳嘉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31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027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確定後,檢察官發見該案件有審判違背法令之情形,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繫屬在後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第303條第7款、第8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於111年2月21日前某日時,透過網際網路在臉書對公眾散布刊登不實之背包販售訊息,誘騙不知情之買家上網購買,告訴人鍾騰緯因而陷於錯誤,依被告之指示,於111年2月21日晚間10時38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4萬元至指定帳戶,被告即將款項提領花用殆盡之犯罪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003號等提起公訴,於111年12月1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審理,於112年2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12年4月7日確定(下稱前案),此有該案起訴書、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而被告所犯上開同一犯罪事實,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偵字第19027號提起公訴,於111年12月16日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418號審理,再經同法院於111年12月20日改分111年度訴字第1314號審理,嗣於112年1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12年3月2日確定(下稱後案),此有該案起訴書、判決書可證。後案之犯罪事實與前案相同,為同一案件,既經重複起訴,後案判決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諭知不受理,惟後案竟誤為實體之科刑判決,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規定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㈠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除經共同直接上級法

院裁定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外,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甚明。又案件依此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檢察官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03條第7款、第451條第3項亦分別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陳嘉維基於利用網際網路散布於眾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20日前某時在臉書社團頁面張貼佯稱販賣LOEWE PUZZLE提包之不實影片,鍾騰緯上網瀏覽,因而陷於錯誤,依被告之指示,於同年月21日晚間10時38分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至指定之陳清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郵局帳戶),陳清泉依指示轉匯或提領後交付被告等情。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提起公訴,於111年12月1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該院於112年2月20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判決,判處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即其附表一編號18)及為沒收(追徵)諭知,並於同年4月7日確定(下稱前案)。另被訴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以網際網路在臉書對公眾散布刊登不實之LOEWE PUZZLE背包販售訊息,鍾騰緯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該商品,依被告指示於111年2月21日晚間10時38分轉帳4萬元至陳清泉上揭郵局帳戶,被告未交付商品,並將款項花用殆盡,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0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1年12月16日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於112年1月1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314號判決,論處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及為沒收(追徵)諭知,於同年3月2日確定(下稱本案),此有相關地檢署移案函文上法院收文日期戳章、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該判決書及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上揭二案,檢察官所指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相同,為同一案件,既未經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繫屬在後之彰化地院審判,且本案於判決時,因前案尚未判決確定,乃彰化地院竟不依首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為實體上有罪判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第303條第7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