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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2514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上 訴 人 李國祥選任辯護人 劉興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26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457、43458號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李國祥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毒咖啡包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其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刑併諭知相關沒收、追徵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對於上訴人否認犯行之供詞及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亦已依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雖依憑證人王俊皓、陳翔韋及王政哲(均經判處加重

強盜罪刑確定)之證言,佐以王俊皓經由通訊軟體微信(WeChat)與暱稱「約翰.維克」之通話內容作為補強。惟縱認上訴人即為暱稱「約翰.維克」之人,然觀之該對話紀錄,不能證明其確有攜帶毒品前往交易,且遭搶之物為毒品,不足為補強王俊皓等人指述,卷內亦無其他事證,足以佐證王俊皓所遭查扣之毒品係由上訴人處所搶得。原判決認上訴人有本件犯行,有適用法則不當及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㈡上訴人於原審已抗辯:其遭王俊皓等人強盜時間為民國111年

9月12日上午7時,但王俊皓等人經警搜索時間為同日晚間8時,僅扣得毒咖啡包2包、愷他命不到2公克,甚至還有大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難認該扣得之毒品係自上訴人身上強盜而來等語,惟原判決未說明不採之理由,而有理由不備。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毒品交易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購毒者之指證非屬虛構,而能予保障其陳述之憑信性者,即已充足。且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購買毒品者之陳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

原判決以上訴人自承有於案發時間,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下稱B車)前往案發地點,遭王俊皓、張傳煜、陳翔韋、王政哲等人持折疊刀上車強盜之供述,證人王俊皓、張傳煜、陳翔韋、王政哲之證述,佐以卷附王俊皓在微信與暱稱「約翰.維克」之對話內容、案發地點之監視錄影畫面及B車行車軌跡,上訴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扣案毒品之毒品成分鑑定書,暨扣案之辣椒水、愷他命及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等證據資料,並載敘:觀之王俊皓與「約翰.維克」之通話內容,「約翰.維克」曾向王俊皓告知自己所駕駛車輛之車牌尾數為「25」,與上訴人抵達案發地點所駕駛B車之車號尾數相符,認上訴人即係王俊皓約定交易毒品之「約翰.維克」,又依上述王俊皓與「約翰.維克」111年9月12日7時31分至8時7分微信通話內容,「約翰.維克」即陸續傳送訊息「你他媽三小」、「來兩個直接搶我」、「還捅我」、「噴辣椒水」等予王俊皓,核與王俊皓、張傳煜、陳翔韋、王政哲等人一致證稱,案發當時係推由陳翔韋、王政哲2人上車強盜,且過程中有噴辣椒水及持彈簧刀柄毆打對方等情相符,而財產犯罪遭查獲時,因部分贓物業已處置,乃未能全數查扣,本屬常見,因認上訴人所遭強盜者即為愷他命及毒咖啡包等旨,乃據以認定上訴人確有前揭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及對於摒棄上訴人否認交易毒品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亦於理由內詳為論述、指駁,所為論斷乃原審本諸職權之行使,對調查所得之證據而為價值上之判斷,據以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並未違背客觀上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無上訴意旨所指僅以王俊皓等人無其他事證補強之單一指述,違反證據法則或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五、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