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847號上 訴 人 顏子軒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6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8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顏子軒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走私等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尚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刑及沒收、銷燬等之宣告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所為論斷,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上訴意旨泛謂對原判決認難甘服,理由容後補呈等語,為其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