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上 訴 人 陳振財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756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陳振財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想像競合犯刑法第214條、第220條第2項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7月),並依法宣告相關之沒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父親陳看於生前因上訴人經濟能力欠佳,而於民國107年至110年間向案外人朱正男借貸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供上訴人花用;上訴人於父親往生後,雖願就上開債務負全部清償之責,但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上訴人對陳看負有債務。乃第一審判決於量刑時卻認上訴人對父親可能有債務,陳看之其他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自上訴人之應繼分中扣還,上訴人之本件犯行可能致使告訴人即上訴人之妹陳淑珍、陳淑麗(以下合稱告訴人等)及母親陳黃榕受有1,500萬元無從扣還之危險或損害等語,實嫌速斷,並有悖於證據法則,因而撤銷第一審之刑之宣告,改判仍處有期徒刑7月。已詳敘其審酌裁量之依據及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就父親之遺產本可單獨聲請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再訴請法院分割遺產,將公同共有分割成各繼承人分別共有。依目前司法實務皆會判准分別共有,僅是時間拖延而已,上訴人本件犯行固有不當,但並無獨利於己。
㈡上訴人於辦理「分別共有」繼承登記後,以原判決附表(下
稱附表)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合計設定4,600萬元之抵押權予朱正男,係合法行使權利,並未違法;且上訴人是連帶保證人,為擔保父親生前向朱正男借款之2,000萬元債權,並未新增其他不必要之借款,未造成告訴人等之損害。至於朱正男聲請拍賣附表編號3、4土地,係因其與父親間之抵押債權未獲清償,與上訴人違法辦理本件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並無直接之關聯性。原審就上開有利抗辯,未敘明何以不足採信及造成告訴人等何種損害,僅泛言稱造成告訴人等損害非輕,並作為量刑因子,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四、惟按,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如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關於對上訴人之量刑,原判決已敘明其理由,略以:審酌上訴人於其父親往生後,在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之情況下,本不得單憑己意擅自辦理「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卻偽刻告訴人等之印章,佯以告訴人等名義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土地之分別共有繼承登記,而犯本案,足生損害於其他繼承人及地政機關對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考量上訴人犯後旋即以附表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合計4,600萬元普通抵押權予朱正男,用以擔保其對朱正男之債務,而朱正男嗣因未獲清償,遂具狀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法院裁定准予拍賣附表編號3、4所示土地,足見上訴人所為及後續影響均造成告訴人等繼承人之損害非輕,實應嚴懲;再衡酌上訴人雖認罪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及其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改判仍處有期徒刑7月(見原判決第4頁)。核其量定之刑罰,已敘明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並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或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裁量權濫用之違法情形,自不能摭拾其中片段,任意指摘為違法。
五、依上說明,上訴意旨持於原審相同之說詞,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且經原判決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持憑己見,而為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開得上訴本院之罪名部分,上訴人之上訴既應從程序上駁回,則其想像競合所犯之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無同條第1項但書所載例外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本院已無從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予以審判,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黃潔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連玫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