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4569號上 訴 人 王琦媛
(現所在不明)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114年度台上字第4569號刑事判決,應對王琦媛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王琦媛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交由郵務機關送達結果,因查無此人而退回,且現未因案在監所,所在不明而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送達證書、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