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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4702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702號上 訴 人 邱聖華

樓廷宇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5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47、79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認定上訴人邱聖華、樓廷宇(以下合稱上訴人等)有如其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依刑法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因而致人於死(下稱強盜致死)罪刑,並為沒收之諭知。檢察官及上訴人等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原審審理結果,以第一審未及審酌上訴人等已清償或賠償告訴人(即被害人陳思翰之母)吳珊佩部分款項,告訴代理人亦表示同意對上訴人等再從輕量刑之情形,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宣告,改判處邱聖華有期徒刑10年10月、樓廷宇有期徒刑12年6月。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法情形存在。

三、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作為合法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又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所為第一審判決之量刑,係由國民法官及法官共同評議決定之,衡諸國民法官法第91條關於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之規範意旨,自應予以高度尊重;因此第二審法院對第一審判決量刑之審查,除攸關刑罰效果之法律解釋暨適用有所違誤之量刑違法,或有足以影響科刑結果之重要情狀為第一審所疏漏、誤認或未及審酌等例外情形之量刑不當外,始得予以撤銷,否則不宜由職業法官所組成之第二審,以自身之量刑替代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所為判決之量刑,俾充分尊重國民法官判決量刑所反映之一般國民法律感情。此外,共同正犯或同案被告間之犯罪情節未盡相同,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不得以共同正犯或同案被告之量刑,執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論據。本件原判決於科刑時,已說明在尊重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所為之量刑審酌事項之基礎上,另審酌第一審所未及審酌前述新發生之量刑事由後,分別就邱聖華部分調降4月而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樓廷宇部分調降6月而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等旨,並無濫用裁量權限致顯然過重之違法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邱聖華上訴意旨以賠付告訴人之款項較樓廷宇多,減刑幅度卻未如樓廷宇等詞、樓廷宇上訴意旨以事發時方19歲,涉世未深、閱歷不足等詞,分別指摘原判決已違平等、罪刑相當、比例原則,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係對事實審法院適法量刑之職權行使,任意指為違法,均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四、刑法第59條之適用,必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適用餘地;且適用與否,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未依該規定減輕其刑,除有違法或濫用情事,不得執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本件原判決並未認定邱聖華所為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則未依上揭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核屬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自難指為違法。邱聖華上訴意旨以其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於原審與告訴人重新協商提前清償,犯後態度實屬良好等詞,指摘原判決未說明何以其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併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無非係就原審酌量減輕其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意,而為相異之評價,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人等強盜致死部分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上訴人等上開得上訴第三審部分,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其等所犯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且無同條項但書例外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亦應從程序上併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樓廷宇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無從審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強盜致死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