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753號上 訴 人 孫柏瑄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4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5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387條,於第三審之審判亦有準用;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合法上訴第三審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98條第3款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孫柏瑄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4年6月23日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繫屬於本院,嗣於114年9月1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