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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5590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590號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王盛輝被 告 陳枝榮選任辯護人 呂秋𧽚律師

蕭維冠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81號,裁定交付審判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第8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同條第2項並明定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此係專就該法第8條情形以外之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判決之案件,對於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設上訴理由之嚴格限制,且所謂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不包括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及第393條第1款有關之司法院解釋、判例在內,俾符前述規定本院為嚴格法律審之意旨。是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是類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於上訴理由具體敘明原判決究竟如何具備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具備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由;或形式上雖係以前述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但實際上所指摘之情事,顯然與該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上訴理由不相適合者,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不符,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交付審判裁定之意旨略稱:被告陳枝榮(下稱被告)為被害人陳宜和(民國102年10月24日歿)之子,於98年間受陳宜和委任,保管陳宜和之身分證、印鑑章與坐落○○市○○區○○段○小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橋北段土地)、○○段○小段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大龍段土地)、○○段○小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文昌段土地)、○○市○○區○○段○小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潭美段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被告竟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㈠於98年9月9日前某日,偽造陳宜和將其所有之橋北段、大龍段、文昌段土地持分贈與被告之贈與契約後,於98年9月9日持向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陳宜和及地政機關對於地籍管理之正確性。㈡於101年11月1日前某日,偽造陳宜和將其所有潭美段土地持分贈與被告之贈與契約後,於101年11月1日持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陳宜和及地政機關對於地籍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惟經審理結果,以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上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依前開說明,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自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特別規定之限制。

三、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證人黃筱芸於偵查中所述,係認定被告本案犯行之重要基礎,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原審未傳喚黃筱芸到庭,有違司法院釋字第238號解釋意旨等語。

四、惟查,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所違背之司法院釋字第238號解釋意旨,係就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說明其範圍限於在客觀上為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基礎者而言;此種證據如未予調查,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惟若非上述情形之證據,縱未予調查,本不屬於上開第10款之範圍,如應受同法第380條之限制者,既不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自不得為非常上訴之理由。亦即,本件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所指摘者,乃原判決違背有關刑事訴訟法第379條之司法院解釋,核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已有未合,自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

五、依上說明,本件檢察官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所謂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係指上訴書狀本身應敘述上訴理由而言,非可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代替,以為上訴之理由;否則,即難認其上訴已合法律上之程式。檢察官上訴書載述「檢附告訴人所具之刑事聲請上訴狀,請一併參酌」,而引用告訴人刑事請求檢察官上訴狀之記載為上訴理由部分,難謂符合法定上訴要件,本院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