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846號上 訴 人 施正盈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67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30、171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施正盈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9月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原審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另狀補陳云云,惟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具狀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