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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5990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990號上 訴 人 黃俊憲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487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4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387條,於第三審之審判亦有準用;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合法上訴第三審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98條第3款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黃俊憲有所引用之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公共危險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4年9月3日附具理由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繫屬於本院,嗣於114年12月4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主辦)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