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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537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37號上 訴 人 AB000-A113015C(人別資料及住所均詳卷)

(在押)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5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AB000-A113015C(姓名詳卷)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