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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6448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6448號上 訴 人 陳睿駿

王瑞鴻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9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關於陳睿駿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1、3、4所示之刑及王瑞鴻之刑及沒收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因上訴人陳睿駿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所處之刑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王瑞鴻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所處之刑及沒收提起第二審上訴,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陳睿駿如附表1所示之刑、王瑞鴻之刑及沒收部分,改判論處陳睿駿有期徒刑3年10月、王瑞鴻有期徒刑1年2月,並諭知王瑞鴻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萬元追徵其價額,並維持第一審關於陳睿駿如附表3、4所處之刑之科刑判決,駁回其上揭部分在第二審之量刑上訴。已以第一審認定之事實及罪名為基礎,詳敘如何審酌量刑、沒收及何以不對陳睿駿定應執行刑之理由。

三、刑之量定、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範疇。如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若事實審法院非出於恣意或濫用刑罰裁量職權,當事人亦不得以事實審法院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而任意指為違背法令。原判決已說明陳睿駿於原審審理中對於附表1編號3部分自白犯罪、王瑞鴻與告訴人金善鈺達成和解並清償部分和解金額,是此部分量刑基礎及王瑞鴻之犯罪所得沒收追徵情況已有變更,故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陳睿駿如附表1所示之刑、王瑞鴻之刑及沒收部分。並敘明係以上訴人等責任為基礎,考量陳睿駿雖與被害人彭佳琪、王俊能達成和解,惟未能實際賠償損失,且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之態度,及上揭量刑基礎已變更等一切情狀,而改判從輕為前揭量刑,並諭知王瑞鴻前揭犯罪所得追徵。復載敘關於陳睿駿如附表3、4部分,第一審於量刑時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而為裁量權之行使,既未有何逾越法定刑度之情事,亦無濫用裁量權或重複評價之情形,而予維持及補充說明理由。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上訴人等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處斷刑範圍,難認有裁量權濫用之違法情形。又因王瑞鴻本件犯罪情狀查無足堪憫恕之情形,而不予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乃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無違法可指。

四、上訴人等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陳睿駿猶以原判決認定其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有誤。王瑞鴻則以伊於偵查中雖未自白犯行,但在審判中坦承不諱,且已與被害人和解,並願繳納犯罪所得,原審未充分審酌於此,量刑違反比例原則,希望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經核上訴人等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憑己見對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爭執,或就不影響判決量刑之枝節事項,執為指摘,或就非屬原審審判範圍之事實,重為爭執,皆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人等之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或聲請調查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陳睿駿上訴本院後聲請調查新證據,均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貳、關於陳睿駿如附表2所示之6罪所定之刑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陳睿駿如附表2所示之詐欺取財罪6罪部分之科刑判決,駁回其此部分在第二審之量刑上訴。經核此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又無同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陳睿駿仍明示就此部分之宣告刑一併提起科刑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