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6322號上 訴 人 劉祖沅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3213號,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劉祖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罪(均相競合犯一般洗錢罪)所分處之有期徒刑7月、8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之量刑部分判決,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針對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量刑依據及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稱:就上訴人於和解後有無給付和解款項、或給付多少、是否給付完畢等事項,自應係作為量刑參考之依據。上訴人於原審就本件辯論終結當天及二日後即給付完畢所有和解金額,足見上訴人上訴原審後,第一審判決之量刑因子已有變動,原審卻逕認上訴人此一犯後努力彌補損害之有利證據不足採,對於有利之量刑因子未為審酌;且上訴人其他案件均在本案之前發生,在其坦承犯行後再為偵辦,非本案發生後再犯他案,原判決以此為理由認不需再為量刑之審酌,亦與前案紀錄表及另案之資料不符。足見原判決科刑所認定之事實,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
三、惟查: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業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經依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標準,而審酌上訴人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圖謀一己私慾,竟加入計畫縝密、分工細膩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詐欺集團之轉接車手工作,就犯罪集團之運作具有相當助力,亦造成檢警機關追查其他集團成員之困難,助長詐騙歪風熾盛,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惟所擔任者為基層轉接車手,尚非最核心成員,且犯後分別與2位告訴人達成調解,同意分別賠償新臺幣(下同)6萬元、16萬元,而獲得諒解,其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未獲得報酬,暨其智識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所分處有期徒刑7月、8月,及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無違誤乃予維持;另敘明上訴人雖分別與2位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約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前付清應賠償之6萬元、16萬元,惟其於第一審迄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依約履行給付,足見上訴人對於他人法益、彌補錯誤及自己信諾之尊重程度,甚待加強。至上訴人雖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時,陳明將履行前開調解內容,但綜核上情,第一審於量刑時,既已將上訴人調解成立納入有利考量,而為其犯後態度之正面評價,並未將履行調解內容與否,作為加重或負面之不利因子。又上訴人先前即因其他刑事案件經追訴、處罰,於112年6月13日甫執行完畢,113年1月13日即再犯本案,且有其他詐欺案件正在審理之中,益徵上訴人相當程度忽視法秩序及他人法益。則上訴人於上訴原審後,既僅係(遲延)履行自己原有之承諾(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履行調解),然對照上開諸多不利之量刑因子,難以單憑其於原審(應允)履行第一審之調解條件,即推翻第一審之量刑,自無從再予減輕等旨。經核原審維持第一審之量刑,已具體全盤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量刑因子,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等原則,且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亦非只單純審酌上訴人如何與2位告訴人達成調解,或是否履行賠償之一端,其量刑於法自無違誤。至原判決於量刑審酌所指上訴人「先前即因其他刑事案件經追訴、處罰,於112年6月13日甫執行完畢,113年1月13日即再犯本案,且有其他詐欺案件正在審理之中」等情,核與卷內前案紀錄表資料相符,亦非謂上訴人於「本案發生後再犯他案」,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有證據上之理由矛盾,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四、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以個人說詞,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綜上,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