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438號抗 告 人 黃淑美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黃淑美因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79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抗告人復具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