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449號再 抗告 人 胡舒凱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26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胡舒凱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