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484號抗 告 人 蘇莞婷上列抗告人因侵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駁回其提起抗告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蘇莞婷因侵占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99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法院既就駁回聲請再審之抗告,予以裁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出「抗告狀㈠刑事再審聲請狀」等書狀,提起抗告,指摘駁回聲請再審及駁回抗告之裁定均有違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