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51號再 抗告 人 洪淑惠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9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洪淑惠因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