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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51號再 抗告 人 洪淑惠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9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洪淑惠因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