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53號再 抗告 人 高培勝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2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高培勝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自不得提起再抗告,其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