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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54號抗 告 人 徐紹緯上列抗告人因加重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1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徐紹緯因加重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31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130號裁定,認其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即告確定。其復提起本件抗告,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