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628號抗 告 人 陳勝發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勝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勝發不服原審法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06號),於同年月18日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