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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163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630號抗 告 人 汪國全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汪國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064號裁定予以駁回。

則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