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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172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725號再 抗告 人 魏莉羚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15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魏莉羚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自不得提起再抗告,其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