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177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774號再 抗告 人 莊榮兆

蔡人舉上列再抗告人等因莊榮兆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閱覽卷宗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駁回莊榮兆抗告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39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莊榮兆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覽卷宗,不服第一審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莊榮兆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非律師之再抗告人蔡人舉(莊榮兆之原審代理人)以自己之名義提起再抗告,亦非合法,併予駁回。又莊榮兆、蔡人舉既非依法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之人,所為准許閱卷及給與電子全卷之聲請,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