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818號再 抗告 人 林承家(原名林帝志)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32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承家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前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已確定,其復具狀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