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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181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819號再 抗告 人 邱欽棋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40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邱欽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