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826號再 抗告 人 唐英智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39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唐英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第二審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