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937號再 抗告 人 莊奕謙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52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莊奕謙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972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525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