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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194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948號抗 告 人 鄧彥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3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鄧彥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其猶提起抗告,應予駁回。又抗告人請求就其所犯符合數罪併罰之罪,重新合併寬定應執行之刑,於本件程序無從審酌,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