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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195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950號再 抗告 人 藍至寬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677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藍至寬前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