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29號再 抗告 人 蘇敏朗上列再抗告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65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蘇敏朗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