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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103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31號抗 告 人 吳三榮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吳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