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133號抗 告 人 賴柏誠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抗告人賴柏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