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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113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134號抗 告 人 姜政宏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姜政宏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616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