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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120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204號再 抗告 人 劉文明上列再抗告人因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95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640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959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已告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再抗告人復提出「刑事聲請再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9